元朝历史最值得借鉴的是其教化之道,犹如一把锤子敲打铁匠,让每一位学生都能铸就出属于自己的锋利知识斧。古代教师也讲“升学率”,绩效不行要被“罚米”。在唐宋及以前,对教师业务的考核主要在“教学量”上,明代则开始与教学质量和升学率挂钩。明朝对教育主管和教师的考核,除了和其他行业官吏相同的“考满”、“考察”外,还单设有“学官考课法”。 “学官考课法”是明太祖朱元璋推出的教师考核制度,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颁行。该考核办法的中心是,“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
平时对教师也有考核。如在月考中,学生三月无长进,教师要被扣工资。当时教师工资由现钞和米两部分组成,扣工资的形式主要是“罚米”。如果学生在学年末举行的“岁考”中仍不进步,问题就大了——凡府学12人、州学8人、县学6人以上无长进,不仅要被扣工资,还要接受训导。如果情况更严重,要取消教师资格,有权直接开除(罢黜)甚至处以笞刑。不仅如此,对国子监教师的考核更加严厉。
曾任明代南京国子监祭酒(相当于大学校长)的黄佐,在其《南雍记》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六月,由于北京国子监学生唐谦等考试成绩很差,“不通经书”,按规定应该将主管教学的司业赵季通治罪。但由于此事免予追究,并向全国下发命令规定:“凡员再试不知文理者,并罪其师,将其发烟瘴地面安置。” 学生若不能掌握基本功,而老师却无法引导他们,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可谓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最为严苛的一项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在具体实施细节还是整体精神指导上,都充分体现出了当时对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才培养这一目标所作出的努力。在今天看来,这些措施虽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残酷,但它们反映了古代社会对于提升教育水平并培养优秀人才态度坚定而执着。这正是我们今天从历史中学到的宝贵经验之一——只有不断革新,不断探索,我们才能找到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法。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认为这些教化之道至今依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我们现代的人才培养提供了深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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