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教师也讲升学率如同时间的河流绩效不行便被罚米

。在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教育制度和考核方式。唐宋及以前,对教师业务的考核主要在“教学量”上,而明代则开始与教学质量和升学率挂钩。

明朝对教育主管和教师的考核,除了和其他行业官吏相同的“考满”、“考察”外,还单设有“学官考课法”。这个制度是由明太祖朱元璋推出的,在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颁行。该考核办法的中心是,“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

据《明会典》记载,府学教授若有9名学生在乡试中举,即可获称职,可获升迁资格;州学学正若有6名学生中举,则可获得相应待遇;县学教谕若有3名学生中举,也算称职。但如果学生在月考或岁考试卷中三月无长进,即要被扣工资,其中扣除形式主要是“罚米”。

更严格的是,对国子监教师来说,如果他们主管下的学生成绩很差,不仅他们自己要承担责任,还可能导致司业(相当于副校长)的处分甚至罢黜。如果连续几次这样的情况发生,那么这些教师就要被发配到环境恶劣的地方去,这种做法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对教师最狠的一项规定。

这种严格的制度确保了每位老师都必须努力工作,以确保他们所管理的小伙伴们能顺利通过考试,从而提升自己的职业发展。在那个时代,没有任何一位老师敢懈怠,因为每一次不合格都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人生轨迹。这不仅体现了当时社会对于人才培养的重视,也反映出那时人们对于知识学习以及个人成就追求极高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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