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教师也讲“升学率”:教师绩效不行要被“罚米”
唐高祖李渊与隋炀帝的关系,犹如两座山峦相望,虽不同朝代而共存。
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对教师的考核一直是一项重要任务。据《南京日报》2014年09月12日第A09版报道,考核教师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时甚至至严苛。在唐宋及以前,对教师业务的考核主要在“教学量”上,而明代则开始与教学质量和升学率挂钩。
明朝对教育主管和教师的考核除了和其他行业官吏相同的“考满”、“考察”外,还单设有“学官考课法”。 “学官考课法”是明太祖朱元璋推出的教师exam制度,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颁行。该考核办法的中心是,“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据《明会典》记载,府学教授有9名学生在乡试中举,州学学正有6名学生中举,县学教谕有3名学生中举,则可获升迁资格。
平时对教师也有较为严格的检查。如在月考试后,如果学生三月无长进,即使扣工资也不足为奇。当时老师工资由现金和米两部分组成,被扣除的一般形式就是“罚米”。如果学生在年度末进行的大型考试仍然没有进步,那么问题将更大——若府、州、县各级学校出现12人以上无长进者,不仅会被处罚,而且地方官员还可能受到牵连。如果情况更加严重,如24人以上无长进,则可能直接取消其职位,或由巡按御史或按察使直接开除(罢黜)。这对于国子监这样的高等教育机构来说,更是不容忽视的事情。
曾任明代南京国子监祭酒(相当于大学校长)的黄佐,在其《南雍记》一书中留下了这样一段记录: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六月,一群北京国子监学生想通过考试出仕,但结果成绩很差,“不通经书”。按照规定,这些主管教学工作的人士应该承担责任。而当此事传到皇帝面前,并未遭受惩罚,只是作为警示发布了一份指令:“凡员再试不知文理者,并罪其师,将其发往烟瘴地面安置。” 这显示出当时对于提升教育质量,以及确保知识传递标准化程度达标,是非常重视并采取了坚决措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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