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教师也讲升学率若绩效不佳连米都要为之担心

。古代教育系统中,对教师的考核方式既严格又多样。在唐宋时期,教师的业务考核主要依赖于“教学量”,而明代则开始与教学质量和学生升学率挂钩。

明朝对教育主管和教师的考核除了跟其他行业官吏相同的“考满”、“考察”,还独特地设立了“学官考课法”。该制度由明太祖朱元璋推出,并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正式颁行。该制度核心在于,以九年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作为标准来定拟升降。据《明会典》记载,只有府学教授中的9名学生、州学学正中的6名学生以及县学教谕中的3名学生能够在乡试中举人,即可获得称职并获准升迁资格。

平日里,对教师也有定期的考核。如果在月度考试中,学生三月无长进,教师就要被扣除工资。当时教师工资由现金和米两部分组成,被扣除工资通常以“罚米”的形式进行。如果在年度末举行的岁考试卷仍未见长进,那问题将更加严重——凡是府、州、县各级学校共计12人以上无长进者,不仅被罚俸,还需接受训导。而若府、州、县地方官及所属学校共计24人以上无长进,要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可能直接遭到罢黜或开除。此外,这种情况下的地方官员也会受到处罚,如笞刑等。

对于国子监老师来说,其评价更为严苛。在明代南京国子监祭酒黄佐的一本书《南雍记》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北京国子监里的几个想做官的学生参加了吏部安排的考试,但成绩非常差,“不通经书”。按照规定,该司业赵季通应负起责任。但当事发现后,由于此事关系重大,因此放过了他,但同时下发了一份通知,全文如下:“凡员再试不知文理者,并罪其师,发烟瘴地面安置。”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老师指导下的学习效果很差,他甚至可能被迫到环境恶劣的地方去工作。这大概就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对老师最狠的一项规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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