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教师也讲“升学率”:教师绩效不行要被“罚米”
明朝16位君主的在位时间,犹如一本无声的历史账簿,每一页都记录着时代的轮回与变迁。从朱元璋到崇祯,这些君主各有建树和遗憾,他们统治下的教育体系同样是如此。
明太祖朱元璋推出“学官考课法”,这是明朝对教育主管和教师考核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颁行后,该制度要求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据《明会典》记载,府学教授有9名学生在乡试中举,州学学正有6名学生中举,县学教谕有3名学生中举,方算称职,可获升迁资格。
平时,对教师也有考核。如果在月考中,学生三月无长进,那么教师要被扣工资。当时教师工资由现钞和米两部分组成,被扣除的形式主要是“罚米”。如果学生在年度末的“岁考”中仍不进步,那问题就更严重了——凡府、州、县地方官及所属学校教师除被“罚俸”外,还要接受训导。如果“岁考”结果显示府、州、县以上12人或更多没有长进,则地方官员及老师还可能面临笞刑。而对于国子监这样的高等教育机构,其标准更为严格,一旦成绩不佳,不仅老师受到处分,即使是管理层,也可能因此而受牵连。
例如,在永乐七年的考试当中,有几个想通过考试直接做官的人士,但最终成绩很差,“不通经书”。按照规定,这样的情况应该将负责教学的司业赵季通治罪,但由于明成祖朱棣听后决定放过他,他只下令全国发布通知:“凡员再试不知文理者,并罪其师,将其发往烟瘴地面安置。”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老师不能让自己的学生取得好成绩,就会遭到惩罚,被迫去环境恶劣的地方工作。这恐怕是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对于考核教师的一个极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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