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宋到明代,对教师业务的考核逐渐从“教学量”转变为与教学质量和升学率挂钩。在明朝,教育主管和教师面临着不仅是与其他行业官吏相同的“考满”、“考察”,还有专门设立的“学官考课法”。该制度由明太祖朱元璋推出,并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正式颁行。
这项考核办法的核心在于,“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据《明会典》记载,府学教授若有9名学生在乡试中举、州学学正有6名学生中举、县学教谕有3名学生中举,则方可获升迁资格。
除了年度考试外,即使月度进步乏善可陈,也将对教师产生影响。在月度考试中,如果三月无长进,教师便要被扣除工资,其中现金部分和粮食部分都将受到削减。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扣除“罚米”。
如果在每年的岁末考试仍未见显著改善,那么问题就更严重了——府校12人、州校8人、县校6人以上连续多年无长进,将遭受诸如取消职位或直接开除等处分。此外,如出现24人以上失望的情况,则地方官员也将承担相应责任,被处以笞刑。
对于国子监这样的高等教育机构,其要求更加严格。历史记录表明,即便是曾任南京国子监祭酒(相当于大学校长)的黄佐,也不得不面对此类挑战。他在其《南雍记》一书中提到,在永乐七年的某个时期,当北京国子监的一群学生想通过考试来获得功名,但最终成绩不佳时,他们所服侍的司业赵季通虽然没有受到法律上的惩罚,但他的行为依然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处理未能达到预期成绩的问题讨论。而随后,这个话题又被广泛传播,并且导致了官方发布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以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够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学习和评估。
总而言之,无论是在平常还是特别情况下,对待古代中国教师来说,“升学率”的表现往往决定了他们是否能够继续留在岗位上,或甚至可能被迫前往环境恶劣的地方工作。这一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最为严厉的一个规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