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那些事儿古代教师的升学率考验绩效不佳便如同被罚米一般

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对教师进行考核的规定之严苛,令人叹为观止。从唐宋时期到明朝,这一体系经历了显著的变化。明朝对教育主管和教师的考核,不仅与其他行业官吏相同的“考满”、“考察”,而且单设有“学官考课法”。这项制度由朱元璋推出,并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颁行。

“学官考课法”的核心是,“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据《明会典》记载,如果府学教授培养出的学生能在乡试中举荐9名,则可获升迁资格;州学学正培养6名学生中举,则同样可获得晋升机会;县学教谕培养3名学生中举,也算是称职。

平日里,对教师也有其严格的评价体系。当月度考试中的学生三月无长进,教师就要面临扣减工资的情形。在当时,由现金和米两部分组成的工资,一旦扣除,就主要表现为“罚米”。若是在每年的岁末评估中,学生仍然没有显著进步,那么问题将更加严重。凡府、州、县地方官及所属学校教师,如出现12人以上无长进,便遭受“罚俸”并接受训导。而若出现24人以上无长进,即取消他们的教学资格,有权直接开除甚至罢黜。

此外,对国子监的一线教学人员,其标准更是高得多。一位曾任南京国子监祭酒(相当于大学校长)的黄佐,在其《南雍记》一书中提到,当北京国子监有一次考试结果极差,该等情况下,即使是负责教学管理的人物也难逃指责。但幸运的是,他得到了宽恕,但随后全国范围内发布了一条新规定:“凡员再试不知文理者,并罪其师,发烟瘴地面安置。”即如果一个老师不能教出合格的人才,他们自己也会受到惩罚,被发往环境恶劣的地方去生活,这或许就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对于教师最狠的一种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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