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官员的工资被广泛认为是微薄的时代背景下,顾炎武曾经感慨:“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然而,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朱元璋制定俸禄标准时的考虑。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为明代官员设定的俸禄制度,即后来有明一代所沿用的规则。这个制度规定了一品官员每月可得87石米,每年1044石,大约相当于今天的32万元人民币。
然而,这个看似不菲的收入其实需要巨大的劳动和资源来维持。在《醒贪简要录》中详细说明了这一点:生产这1044石米需用到2620石稻谷,而种植这些稻谷又需要873亩田地、17头牛以及57名农民。如果按照当时的人力成本计算,每位农民每天只能挑出四斗未脱粒的稻谷,因此仅仅为了运送这份俸禄,就必须走13100里路。
朱元璋反问道:“如此筋骨劳苦,方得许多粮米。”他认为给予官员足够养家糊口,并且还能“餍足”,即不必再贪污。实际上,一品大臣甚至比现代总理副总理级别的人物高出很多,但他们却依然抱怨工资不足。这就形成了历史上的一个矛盾:一方面是官方对待低薪制下的公务人员感到困惑;另一方面,又有人质疑这种生活方式是否真的那么艰难?
事实上,如果我们将恩格尔系数应用于分析,那么县令等级别的人物,其食物支出占消费总额只占20%,远低于富裕水平。此外,他们还有其他来源,如银两等,所以他们并不贫穷。但问题在于家庭人口众多,以及娶妾等习俗导致生活压力加大。
因此,从不同的角度看,明朝官员工资似乎既不是特别高也不是特别低,而是由复杂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而成。国家支付给官吏的一部分用于其奢侈生活方式,也许不能算作一种合理化解释。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那些包二奶、三奶的大量开销来说,不论其如何称呼,只要它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与之相比,一般人都觉得很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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